香港人在爭取什麼立法會真普選?

立法會不就每四年改選一次嗎?

關於香港立法會的組成和表決的魔鬼細節,可能連香港人都忘了。請容我以白話文交待一下現狀和過去,讓每個香港人、以至更廣泛的華文讀者群都能了解到,為什麼眾多個訴求之中,普選立法會是我認為當中最重要的一個。

立法會的議員都是投票選出的吧?

是,只不過…

70個議席分為地方選區和功能界別

立法會中有70個議席,但並不是每一個都是由地方選區的選民投票選出。只有一半是,另一半則是功能界別,即「職業代表制」。功能界別的議席是由不同行業的選民選出來的。

立法會的每個議席都是按比例代表了人口和各行業吧?好像也OK啊…

地方選區的確是劃分成五個大選區,而按常住人口比例決定每個選區有多少個議席,再用比例代表制[1]選出,這一部份尚算是公平。但…

功能界別的議席大都不是由個人直選選出

35個功能界別的議席劃份,既不是按行業的從業員人數,也不是按相關行業的GDP,而是毫無數學邏輯可言的,就只是當初成立法會時由中國政府搞的「分餅仔(政治分贓)」而已 [2],這絕對是為求達到目的而不公平地干預選區規劃,即Gerrymandering (這個字好像沒有很好的中文翻譯,而且後面還會出現…因為政府用了太多次)。

除了Gerrymandering問題,當中亦只有9個議席是由所屬行業的從業員投票選出 (個人票),其餘16個都大概是某行業商會的會員(即公司老板)才有投票權。(部份議席既有公司票也有個人票,但個人票比例非常少[3])。

即使在個人票部份,所謂行業從業員的釐定標準也是有一定爭議。例如在資訊科技界 — 只要成為了指定的幾個學會/組織的會員,就能在此界別投票。不過各組織的入會資格也有不同,到底是哪幾個組織也是政府說了算。

另外5個「小圈子」議席實在值得詳細闡述:

  1. 鄉議局 (1席):由新界鄉議局成員投票選出,2019年登記選民人數為148人[3]。因歷史原因,政府一直都有很多利益提供給居住於香港新界的原屋民以獲取他們的支持 (要追逆到1898年殖民時代租借新界99年的時候),包括直到現在也是。而這個席位也是利益的一部份。
    其實立法會成立都現在,在每一屆選舉都只有一個候選人出選鄉議局界別,所以從來沒有需要投票而自動當選。
  2. 區議會(第一)(1席):由區議會議員投票選出,2019年登記選民數目為429個[3]。區議會的每個議席都是由地方選區選出,每個選區非常小,就可能是一兩個屋苑、覆蓋約1萬6的人口左右。不公平的地方在於選區地址劃界時存在Gerrymandering操作,而且每個議席都是單議議單票制[1],讓Gerrymandering效益最大化。
    由於立法會議席只有一個,所以某一派別只要取得過半區議會議席,事前進行好協商,立法會的議席就手到拿來。配合上述的操作,當然至今都是由建制派人士當選。
  3. 勞工界 (3席):由工會代表投票以全票制[1]選出,2019年登記選民數目為672個[3]。全票制即只要某一派手持超過一半票數,就可以三席全取。香港的三大公會聯盟有工聯會(建制派)、職工盟(泛民主派)、勞聯(建制派),所以建制派躺著也能3席全取。

最後5席的是區議會 (第二)界別,亦被坊間俗稱「超級區議會」,候選人都是區議會議員,由全香港不屬於其他功能界別中的選民,以比例代表制投票選出,且以全香港作為單一選區。這是一個2012年政制改革方案中新增的界別,地方選區也在當時相應地增加了5個議席,總議席由60席變成70席。每個選出議席的背後選民基礎之大 (動輒數十萬人),遠超其他數千、數百甚至零票自動當選的功能組別議席,也是其「超級區議會」名字的來由。除了其代表的巨大民意基礎和其議席數目沒有關聯之外,我認為沒有什麼不公平的地方。

不過以上只是議席部份的操作而已,但這樣還不夠扯。

表決是過半數就通過嗎?

只對了一部份。提交給立法會審議的議程,根據《基本法》附件二規定…

  • 如果是由政府提出的法案,在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 如果是由議員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地方選區和功能界別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分組點票」制度

這就是惡名昭彰的「分組點票」制度。

功能界別有超過一半都肯定是被政府收編了,這不分明是強人所難麼?試問由議員所動議的但不由政府屬意的議案,包括針對政府的法案的修訂,在這個投票制度之下,有可能通過功能界別那一半嗎?

更扯的是這個終極緊箍咒…

《基本法》第7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即只要政府/特首拒絕,議員根本不能提出改善住房、教育、醫療、提高社會福利、選舉制度、公務員改革、官員問責架構改革、政治改革和普選等等的議案,所有的這些議案都必定是政府屬意才能提出。連提都不能,更不用說表決。

這就是為什麼21年來[2],立法會與民意大相徑庭,淪為橡皮圖章一樣,反對派也的確沒有什麼事能夠做。目前,因建制派議席佔已超三份之二,所有政府提出的法案,只要有足夠的時間(配合剪布操作)都必能通過。

有些惡法,就強迫了一眾市民走上街頭,例如2003年的《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工作,和最近的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送中條例);有一些,則是上了街都攔不住的,例如各花約一千億興建的高鐵、港珠澳大橋、機場第三條跑道擴建,政府也没有搭理過由專業團體提出過的節衷方案、或進行任何協商,因為她有恃無恐強闖也能通過。未來還有預計耗資一萬億(一兆)的「明日大嶼」大型人工島填海造地計劃,會能再次攔得住嗎?

起碼要普選立法會才可安枕無憂

普選立法會 — 即修改《基本法》附件二,撤銷或重構功能界別、取消「分組點票」制度,才可以令立法會合符比例地代表廣泛民意,最起碼這樣市民才會認同立法會的正當性,而將政治問題留在政治機關中解決。

普選後立法會,也可以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查明反送中事件中警方的濫權事件,以及追究問責官員的責任。

至於特首要不要普選,可以是下一步。無論是彈劾特首、修改《基本法》第74條的議員草案緊箍咒、或修改特首選舉辦法,在得到超過三份之二議員支持後,都是有機會推進的事。(當然具體程序當然不只是過三份之二表決就通過…,但起碼是個門檻之一)

我因此認為,普選立法會是眾多訴求之中是最為重要。更何況根據《基本法》,本來2007年就應該有的立法會普選,現在都起碼晚了12年。

《基本法》第68條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基本法》附件2:第3條
2007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以下是背景補充。要不先為文章拍拍手?

香港過去的政制改革

2007年到現在發生了什麼事?中國不是一直說自己是依法治國的嗎?…(咳咳

雖然《基本法》是寫著2007年有機會普選,但中央政府一直再三拖延落實計劃。人大常委會早於2004年4月6日主動對《基本法》附件2進行了釋法。

人大常委會第二次釋法 (原文)
所有修改建議除了原有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這3項法律程序之外,在展開這些法律程序之前還需要另外2項程序,即:(1)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及(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並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亦即是說由「三部曲」變為「五部曲」

2007特首/2008立法會政改

其方案只是小修小補,完全和普選沒沾上邊,最終在立法會被否決。

2012政改

政府提出的方案在些微修正下通過了,但也不是普選。

方案擴大了特首的選舉委員會人數(800人→1200人,即由一個XXS圈子變成XS圈子?),同時接受了現在「超級區議會」的修定以換取泛民主派對方案的支持 (即袋住先?因為其實根本性質沒改變),亦順利將真普選問題再拋到下一屆。

2016立法會/2017特首政改

根據「五部曲」的第二步,人大在2014年8月31日公佈了 「831決定」 — 當中規定2017年特首是由全民投票產生,但必須得到當時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過半數人支持才能成為參選人;至於2016年的立法會制度不變,把立法會普選問題拋到普選特首出爐以後。

然而這個「決定」,直接引爆了持續81天的「雨傘革命」。及後大半年中央堅持「831決定」不作任何退讓,且落實831之前不會再有新決定。政改議案最終在立法會在2015年6月18日被否決。然後就一直沒有再拿出來談過。

議員參選被篩選問題

在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出現了確認書事件(被戲稱為確認輸) — 由選舉主任單方面把政府不屬意的參選人(港獨派)取消參選資格。

6名民主派議員當選後亦在宣誓環節中鬧出DQ風波,被取消議員資格。

也許當有一個健全的立法會時,能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阻止這些事情再次發生。

功能界別和民粹主義問題

功能界別的設計本來是有一個冠冕堂皇的原因,就是避免民粹主義大行其道。

解決這個問題的其中一個辦法 — 如在美國、日本、英國等所採用的 — 是上下議院制度,下議院議席按選民比例選出,而上議院則按另一種方式構成(選出或委任)。非常籠統來說,議案都需要上下議院各過半贊成才會通過,以體現法案在兩個團體都獲得支持。

非常籠統來說,通常上下議院制度和香港的功能界別最大區別在於:

  • 上議院的議席構成有相對嚴格的規定,是遵從某一種計算方法或傳統,而不是政府隨意制定。
  • 無論是政府還是議員提出的議案,都會經過同樣的分組點票辦法。
  • 下議院有後備方法(例如超三份二贊成)去推翻上議院所否決的議案。

至於功能界別成立的另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吸引更多專業人士參政,首先從結論來說不見得有這個效果 (低票當選的功能組別議員發言次數少之又少),再者其實政黨也可以是專家組成的 (如公民黨)。

香港要不要實行、或怎樣設計一個合適的上下議院制度,我暫時想不出來。(也得想想這樣的話上議院要怎樣構成才符合香港的利益和文化)。

備註

註1: 投票制度

  • 單議席單票制
    在政權移交前的立法局選舉中採用,現在的區議會選舉也是。我認為最大問題在於容易做Gerrymandering操作。
  • 比例代表制
    在現行立法會地區直選中採用。在較大的選區可以增加Gerrymandering的難度,而這制度亦有利較小的政黨得到席位。當初這樣設計,我估計是因為殖民時期用的單議席單票制,從選舉結果而言泛民在小選區中往往佔優 (我猜是協調/配票工作在小選區也相對簡單),為了讓更多建制派在直選中勝出而成為中央屬意的制度。
    (利申:我覺得比例代表制的確比單議席單票制先進……)
  • 全票制/多議席多票制
    在勞工界(3席)中使用。和單議席單票制一樣的暴力,只要能掌控50%選民的話就可以囊括所有議席。
  • 排序複選制 (一個議席下適用)
    目前在功能界別中的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航運交通界中使用 (雖然鄉議局從來沒有投票過)。
    最大好處是不需要「含淚投票」 —
    舉例有三個候選人參選:A、B和C。A勝算低,但最喜歡;B和C勝算相若、但最討厭C選上。在上述投票制度之下,為了顧存大局,往往只能忍痛投B而不投心儀的A。在香港的具體例子是,例如想投勝算低的本土派,但為了不讓建制派選上,會被迫投勝算較高的傳統泛民。
    在排序複選制度下,就可以在選票上依序標記A[1]、B[2]、C[3],如果最終A選不上,這張票就會轉移到B上,不會浪費掉。
    理論上就等於在有N個候選人時,投N-1次票去篩走最不喜歡的候選人一樣,剩下那一位就當選。
  • 可轉移單票制 (STV)
    如同排序複選制但適用於多席議。投票方法還是標記喜愛順序,而詳細點票方法看wikipedia吧。
    由於多席議意味更大的選區,能做Gerrymandering操作的空間必然減少。
    這是我個人最喜歡的投票制度。不知道有生之年會否看見到香港中使用,取替掉目前的比例代表制。

註2: 立法會的組成

《基本法》是早在1982年就寫成,以我理解包括附件2。依稀記得,當初中英雙方是有共識讓最後一屆的立法局議員直接過渡成為特區的立法會議員,亦稱「直通車」。

為了在1995年最後一屈立法局選舉中修改成移交後的立法會議席安排,末代港督彭定康在1992年的施政報告中推出的政改方案時,當中鑽了一下附件二中的漏洞 — 雖然附件二規定了直選和功能組別人數,但沒有規定相關的議席分配安排。由於立法局在此之前也有功能界別 (舊稱功能組別),估計《基本法》寫成時是希望大致沿用同樣的議席安排。

而政改的草案,是設立新九組取代原來全部18個委任議席,把功能組別議席由21席補齊到30席 (地方選區議席由18席增加到20席,另設10席按《基本法》設計由直選區議員從首屆特首選舉委員會中選出)。新增的9個議席的投票權是按照1991年的人口普查時所報稱的職業作準,變相增加了功能界別的全民直選成份。

在其他修正案即使在中方極力游說下仍未獲得通過的情況下,港督所提出的方案原原本本地通過。時任港澳辦主任的魯平將彭定康罵作「千古罪人」。最後,北京政府宣佈「直通車」不再有效;並決定「另起爐灶」,成立預委會以及臨時立法會。特區政府最終於1998年選出第一屆立法會。

註3: 選民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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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9 遊戲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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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I.T. 9 遊戲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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